[人生] 未成年保證人,成年多年後被扣薪

※文前提醒:本文僅分享個人經歷,非專業律師建議,請以自身情況妥善判斷後再做出行動。亦建議先行尋找律師、法扶等相關專業見解,本人及本文無法對每個人後續的實際情況付任何責任

前陣子收到了證券商通知、法院文書,才知道自己帳戶被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的範圍除了銀行/郵局存款帳戶會被扣外,薪資收入方面,公司也會被作為第三人而得做出把薪水轉給債權人的動作,另外就是證券戶頭也有可能會被查扣抵押,後續更可能被送去拍賣。所以千萬不要覺得強制執行沒什麼,因為這些狀況如果不處理,後續會跟著一輩子。

強制執行的支付命令法院文書,會說明案由、案號、債權人、債務人和債務金額

這篇文希望分享的事情是,如果你跟我一樣,在小時候因為家人開公司、經營工廠,所以有能力透過銀行業務員的幫助,讓父母把「未成年子女」設定為「保證人」的方式,進行超貸,貸款公司營運資金乃至房屋貸款;後續卻因為經營不善倒閉,無力償還使得房屋被法拍,法拍後還有剩餘未清償的部分,多年後收到強制執行命令時,才知道自己揹了這一大筆債。而感到手足無措時,有個方向可以協助自己釐清以及進行後續行動。

簡單交待我的案件內容:我是民國79年生,家人這筆債務簽約時為民國88年,921大地震後,當時我是小學四年級,9歲,卻被作為此筆數百萬元帳務的連帶保證人。而我是在今年112年,33歲這時,收到帳戶被強制執行以及相關法院文書的通知。

首先收到相關法院文書以及通知時,先確認清楚是哪一筆債務:

 1.如果是證券戶或銀行帳戶被凍結,但還沒收到法院文書,那去電證券公司或是銀行方,他們那邊的法院文件會有可以聯繫的書記官電話,去電後告知本人身分證以及案件字號,他會告知債權人的代理人是誰以及他的聯絡電話。

 2.法院文件如果已經收到,那最後面應該會有寫債權人的代理人的電話

找到代理人後,可以先向他詳細詢問與確認是哪一筆帳務,務必確認清楚該筆帳務的「內容」,諸如當初的借款目的、借款人、保證人、借款的時間點、剩餘債務的金額等等。

想特別提醒的一點是,去電債務銀行的承辦人時請做確認就好,不需要跟承辦的代理人多做唇舌來往,我自己的經驗是即使我在知道案件內容與時間後,再三跟承辦人強調依據我的年齡,當時未成年簽下這份契約,從法律以及相關判決來看,應該都是無效契約,但承辦人員都不願正面回應也不願確認這件事情。

借款的時間點非常重要,因為這關係到這筆債務你作為保證人在法律上應該負責到什麼程度。在國高中公民課時期,一定都會再三跟每一個學生強調。

 民法第12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民法第13條

  1.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2.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kw=%e6%b0%91%e6%b3%95

  • 所以如果這份契約簽屬的時間點本人屬於未成年的話,這份契約的有效性是可以被質疑的;因為在民法裡頭,未成年人不被認為有足夠的能力、智識去進行超出自己能力,甚至是數百萬、數千萬元的債務判斷。

未成年人(舊法為20歲足歲以下,民國112年元月一日起,降至和刑法相同的18歲足歲以下)因其屬於無行為能力者或有限制行為能力者,根據民法第79條所指出,其訂定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同時,民法第81條也指出說明,如果原因消滅,承認所訂立之契約者,則有同一效力,所以此筆債務於成年後是否有作出積極承認、再簽約等,是一個相當重要的環節。

 民法第79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81條

  1.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2.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kw=%e6%b0%91%e6%b3%95

然而,雖然法定代理人若是承認,則契約應該屬於有效。但同時依據民法第1088條第二項所示: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依據此條立法之精神所示,替未成年子女簽下重大債務並非屬於子女之利益,因此在歷年的法院判決裡頭都已經說明若以未成年子女作為連帶保證人的貸款契約,若子女成年後沒有進行積極承認1,則應屬於無效契約。但實際上未成年保證人在成年後怎樣的行為會被法院認為是承諾這筆債務,還是要詢問相關專業的律師確認,本文僅是簡單依據相關判決作整理與討論。

 民法第1088條

  1.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kw=%e6%b0%91%e6%b3%95

前面寫了很多,但最重要的事情還是,收到以後該怎麼做。如果你已經確認這筆債務是自己未成年時被家人所要求簽下,成年後也沒有做過任何積極承認(成年後去宣告或是和銀行簽約要償還等)這筆債務的行為,那以下有兩個行動建議可以先做。

  1.收到支付命令或是強制執行的文書後(或是已經被公司、銀行和證券商通知),立刻馬上著手撰寫「異議聲明狀」(如果你不是債務人,而是保證人的話,應該是屬於第三人),異議聲明的範本可以在法院的相關網站上找到,其中最重要的內容是交待是哪一筆「支付命令」、「強制執行」,也就是要寫清楚法院的券宗字號為何,以及你本人對此一處分聲明「異議」,並且在收到/知悉的十日內向執行法院(不是判決支付命令的法院,而是執行強制執行的法院)提出。而本文撰寫目的和經驗,就是最直接的原因為上述提及的「契約當下本人為未成年」,「成年後亦無積極承認作為」這兩件事情。

  根據找到的資料判斷2,提出聲請向法院表明異議後,法院便會根據相關資料去判斷所提出的理由是不是合理,如果他們認為合理,就會撤銷執行,退回給聲請方,也就是債權人(銀行)的部分,如果銀行認為不能接受,就會再提出上訴。

  若是超過十日,但仍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則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5條,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債權銀行)提出異議之訴

  2.向金管會申訴信箱投訴。這是銀行業的朋友建議的,因為銀行端應該有責任確認你當時的年齡是不是確實有這項責任3,他們不應該沒確認就直接送法院。接獲申訴後,金管會會行文要求銀行確認是不是有這樣的狀況,如果銀行確認真的有這樣的狀況,他會通知你,也會行文給法院撤回與你相關的強制執行要求。

  法院的流程通常會是用五日、十日,以週來算,所以如果你認為你的案件確實如同上方所描述的,簽約此筆貸款的時候是未成年的狀態,那就可以雙管齊下,同時向金管會提出申訴,接到申訴後金管會會立刻行文給債權銀行,請他們進行確認;所以金管會的申訴通常比法院的流程快很多,法院得依靠實體文書來往且日常案件繁瑣龐雜,一來一往通常耗費多時,相較起來,金管會這條管道一到兩週內應該都會有結果。

如果你覺得上述內容還不夠清楚,希望了解更多這類案件的實際判決內容,像是法院對於上述法條、案件及相關爭點的判斷的話,我這邊蒐集了幾個判決,都可以再透過判決書查詢系統去看,可以試著用「確認連帶保證契約關係不存在」去搜尋相關的判決。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V,109%2c%e8%81%b2%2c22%2c20200206%2c1


2.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度上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HV,107%2c%e4%b8%8a%2c45%2c20180411%2c1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318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104%2c%e9%87%8d%e8%a8%b4%2c318%2c20150917%2c1

這篇文的最後,希望每一個父母,都好好重視自己的信用,別讓小孩子有朝一日得擔憂這種過度的債務。也希望每一個人都能好好重視自己跟銀行的關係,能夠重視好自己的信用問題,別輕易放給他爛,在能力範圍內,好好談,好好解決很重要。

※文末再次提醒:本文僅分享個人經歷,非專業律師建議,請以自身情況妥善判斷後再做出行動。亦建議先行尋找律師、法扶等相關專業見解,本人及本文無法對每個人後續的實際情況付任何責任

如果此文有任何需要修正的內容,希望可以留言告訴我,非常感謝您。畢竟我只是分享自己的經歷與經驗,並非相關專業人員,可能難免會有誤會或疏漏之處。

如果這篇文對你有些幫助,歡迎您可以臉書留言或私訊我的粉專《快晴咖啡事務所》聯絡我,可以讓我送你幾包掛耳包咖啡試喝,算是互相交個朋友,感謝。也祝福大家都能順利處理。

參考資料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318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104%2c%e9%87%8d%e8%a8%b4%2c318%2c20150917%2c1

該判決案例裡頭,寫到,債權人(被告)認為在與成年後的原告的電話裡頭,原告的說詞疑似有表明知情此筆債務,因此認為原告成年後承認對此筆債務有連帶保證契約。但就此案法官的判斷,認為原告在此一狀況下僅是「知情而單純沉默,該消極之舉尚不足已間接推認原告對本件連帶保證債務已有默示承認之意思表示。」

參考資料2:【債務人篇】強制執行的完全攻略 from 擺渡律師https://debt.huanhailaw.com/%E6%88%91%E6%AC%A0%E5%88%A5%E4%BA%BA%E9%8C%A2/%E5%BC%B7%E5%88%B6%E5%9F%B7%E8%A1%8C%E7%9A%84%E5%AE%8C%E5%85%A8%E6%94%BB%E7%95%A5%E3%80%90%E5%82%B5%E5%8B%99%E4%BA%BA%E7%AF%87%E3%80%91/

參考資料3:金管銀法字第10410006580號 函
https://law.fs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781#lawme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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